局属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更好地开展助企复工复产活动,全面改进执法方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局全面开展信用修复服务工作,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范围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河道管理等方面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
2、根据下一步省政府统一划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
二、信息修复的条件
1、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4、符合省级有关单位信息修复政策。
三、信用修复流程
1、告知。主动宣讲政策,告知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权利。
2、申请。主动服务,指导企业填写申请表,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
3、审核。局属各部门汇总上报,政策法规处审核,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并退回相关材料,符合修复条件的,在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4、公示。在局门户网站上对拟修复的企业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5、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修复确认通知书。
6、标注。报市信用办并告知企业。由市信用办予以标注。
具体修复流程详见附件1《丽水市信用修复操作指南》规定。
四、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行政相对人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处罚类型为警告、责令改正的可提供已整改的情况说明。
五、信用修复工作要求
一是精心组织。局属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落实,专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标准,确保在7月中旬前完成第一批企业信用修复。
二是精细排摸。局属各部门要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逐一进行排摸,确保在2020年6月10日前排摸出第一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是精准服务。对符合修复标准的企业,局属各部门可采用电话微信告知、上门服务等各种方便企业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流程、要求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告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修复决定。
四是常态管理。局属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1年符合修复标准的,要在期满后当月主动告知修复,主动服务,指导企业办理信用修复。
附件: 1.《丽水市信用修复操作指南》
2.信用修复申请表
3.关于***企业信用修复的公示
4.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5.信用修复承诺书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下载:2.信 用 修 复 申 请 表.doc
相关附件下载:3.关于某某企业信用修复的公示.doc
相关附件下载:4.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doc
相关附件下载:5.信用修复承诺书.doc
相关附件下载:丽综执〔2020〕43号.cebx